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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灵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灵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灵宝市文联)是全市性的各文艺家协会的联合组织。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三门峡市文联。
  第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第—条所列之文艺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和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享受有关权益待遇的权力。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引导团体会员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支持团体会员依据宪法、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调研和组织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活动,密切相互联系,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情况和要求,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五条 本会协助团体会员围绕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个首要任务,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组织文艺工作者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文艺的基本理论,学习党对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艺术水平,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艺术研究、刊物编辑、教学和其它文艺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六条 本会协同团体会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地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尤其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培养和扶持,促使其健康成长。
  第七条 本会努力促进和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的友谊。
  第八条 本会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兄弟地、市文艺界以及国内文艺界人士的广泛联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加强与港、澳、台和海外侨胞文艺界人士的广泛联系和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以繁荣和促进我市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本会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艺事业。
  第十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在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本会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将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优势,按照国家的文艺政策,积极开展广泛的服务活动,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良性发展,逐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达到促进文学艺术繁荣的目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灵宝市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简称文代会)。文代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及本会特邀产生。
  文代会民主协商产生灵宝市文联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文代会闭幕期间,由全委会行使其权力。
  全委会选举产生灵宝市文联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视必要可设立文联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研究、聘请。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委会召集;全委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市财政拨款。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分别属于灵宝市文联委员会和代表大会。


灵宝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零零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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