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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做好灾情勘察上报,筹措拨付救灾款物,组织辖区内救灾捐赠,接收、分配外援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负责制定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检查、审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实施保障。

(五)主管优抚、双拥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王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农村退伍义务兵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及建功立业活动,制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

(八)管理社会福利王作。制订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发展规划、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负责调查城镇居民生活状况,提出制订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意见,并逐步做到按最低生活保障线进行救济;指导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十)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省民政厅、三门峡市民政局。二达的协商处理与接壤市、县的边界争议工作;承担乡镇边界纠纷的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订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村以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 刊上地名的审定王作。

(十二)主管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订社团管理规章、民办非企业管理规章并依法负责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和收容遣送工作;制订婚姻登记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制订殡葬管理规章、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三无”人员及 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五)负责老龄委办公室工作,维护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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