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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问答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本省《条例》规定,对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凭失业证可以享受国家、省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职工失业后,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因此,《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例如,在市级和县级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分别到市级和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如何计算?

  答:按照本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包括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单位为补偿劳动者所消耗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给他们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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