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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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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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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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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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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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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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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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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结婚登记的手续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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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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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外乡镇办理登记的,要在本乡镇婚姻登记部门加意见)。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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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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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两人合照的2寸照片3张。
离婚手续
确实是出于双方自愿、而且对子女问题、财产和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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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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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应协商签订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书。
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愿意离婚;
2、双方离婚的原因;
3、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4、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5、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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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财产、子女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或因一方不自愿离婚的,可到法院民事庭申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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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予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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