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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关于设立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3月7日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市委《关于加强市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需要,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