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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的程序 劳动鉴定资料 劳动仲裁程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劳动鉴定的程序

  1、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组织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也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二)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一)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二)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三)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四)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五)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提供资料须知
  进行劳动鉴定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由企业基层劳鉴委或劳资部门根据职工伤(残)病程度如实填写,同时作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劳鉴委或劳资部门审核后提出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劳动鉴定人员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行业单位劳动鉴定人员疾病分类及居住地分布情况表》一式2份。

  2.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病者需提供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3.与申报疾病有关的并加盖医院医教办公章的原始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原始件)复印件、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原始件或复印件。

   4.企业职工本人要求因病退休(职)的书面报告(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5.企业职工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

   根据不同疾病需要,分别提供如下不同资料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医教办公章方可有效

   1.癌症病者:提供病理报告单或某些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资料。
  2.心脏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
  3.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凝血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或CT报告单。
  4.肾脏病者:提供远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或CT报告单。
  5.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资料。
  6.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7.脑血管意外者:提供头颅片CT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肢体肌力测定及肌电图。
  8.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电生理检查(VED、ERG)或眼科B超报告单。
  9.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及耳声发射资料。
  10.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肢体肌力测定及肌电图。
  11.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资料。
劳动仲裁程序问答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按法定程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