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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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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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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灵宝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要求,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人委托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存档人员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的人员等。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灵宝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整体参保,也可以个人到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直接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加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交费比例按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5%,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到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按季度缴纳。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缴足全年大病救助基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重症慢性病等方面,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2000年10月1日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行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按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5%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行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6个月的(含6个月)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办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继续使用;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参保办法执行。 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统一组织体检,符合条件后,方可参保。灵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重症慢性病患者不能参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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