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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尹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驻灵各单位: 《灵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灵宝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费用,对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房屋修缮(装潢、装饰)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集、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驻灵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1、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从垃圾投放点计算),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 2、国家机关(包括驻灵机构)、驻军、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含幼儿园、中小学等在校生)、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元。 3、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分段计算,累计征收。1—100(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6元;100—300(含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元;300—500(含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元。 4、旅馆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 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早、夜等临时摊点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2元。 6、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7、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上述标准分项计收。 8、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9、营运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 10、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月每吨3,5元。 11、废品收购站、旧家俱市场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6元;广场、停车场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公园、游园按产生垃圾实际处理所需费用计收。 12、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它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6元。 13、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6元。 第八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代征办法,统一管理,按季计收,逐级上缴,分段结算。 1、城关镇、尹庄镇、涧东区、涧西区负责代征各自所辖城中村的居民户、商店、住宅小院和其它应征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2、交通局负责代征客运、货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 3、建设局负责代征城区出租车、公交车垃圾处理费。 4、未纳入上述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贸农贸市场、,中小企业、驻灵单位(含垂直上挂单位)、驻灵部队、城区居民、建筑施工单位、沿街商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局负责征收。 城管、物价、交通、建设、涧东区,涧西区等部门和单位及城关、尹庄两镇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筑垃圾按《灵宝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分类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相混淆。 医疗机构废弃物、化工企业等生产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残疾人、下岗职工、家庭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持相关证件,到市城管局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证》后减免。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和代征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须凭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征收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计征收入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代征单位按收费总额的7%作为代征费用。 第十三条 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对逾期、未足额缴纳及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城管局要逐步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公司开展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并对整个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公司应取得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垃圾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29日 |